据媒体报道,自1998年实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至今,我国收缴的维修资金在5000亿元左右。近年来,随着许多建筑逐渐进入“中年维修期”和“老年危房期”,急需启用维修资金。但这笔钱因申请手续繁琐、过程艰难,被称为“沉睡”的资金。(9月2日《经济参考报》)
不过,在媒体的进一步梳理下,我们发现,所谓“沉睡”的资金实际上非但没有沉睡,反而在资本市场上异常活跃,被用作炒股者有之,被非法挪用者有之,被购买高风险理财产品者亦有之,反而是比较稳妥、利率较高,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银行定期存款和购买国债两种方式并不受待见,由此导致住宅维修金或收益低下、或频受损失、或不知所踪。
当然,造成房屋维修资金如此乱局的不是别的,正是权力腐败。当权力面临着巨大的利益诱惑,却又没有必要的、可靠的监管,就容易失控、腐败。在房屋维修资金这个问题上,一方面是大额资金所带来灰色甚至黑色利益,一方面是疲软的监管体制,二者交相作用之下,这笔资金沦为权力谋取私利、人人欲分一杯羹的“美味”也就在所难免。事实上,在房屋维修资金表面上收益低下的背后,是它所带来的高额的灰色、黑色利益,只不过这部分利益进入了个人的腰包,成了行贿受贿、利益勾兑、权钱交易的工具,腐败的推手与利益集团的“提款机”。
由此,就形成了这样一幕“奇观”,一方面,由于申请手续繁琐、过程艰难,本该用于房屋维修的资金却落不到实处,用不到该用的地方,使得本该维修的房屋得不到维修;另一方面,则是在其不应该出没的地方异常活跃,成为资本市场的“宠儿”。在这样的“奇观”下,最终受损的,乃是政府的公信力、良性的治理机制以及业主及公众的权益。
所以,房屋维修资金中的权力腐败亟需整治。而如上文所说,造成这一权力腐败的根本原因乃是制度的漏洞及监管的缺位,而解决之法也正在于弥补房屋维修资金管理制度中的漏洞,加强对资金的监管。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在房屋维修资金的管理中,漏洞弥补与监管建设需要国家和社会共同发力。就国家而言,在于加强制度建设,健全法律、制度的监管,加大惩戒力度,将权力关进制度、法律的“笼子”里。而就社会而言,乃在于激活业主委员会这一社会性主体,引入业主共同管理。道理很简单,房屋维修资金作为一种特殊的资金,它针对具体的个体,具有专门的用途,在制度的建设与监管的设计中,不应该将出资人及受益者的业主排除在外;而作为直接出资人和受益者,也只有业主能真正妥善照管这一资金,真正关心资金的稳妥与收益,在最稳妥的途径下创造最大的收益。
进一步而言,引入业主要素,激活社会性的主体参与制度共建与专款管理,这也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逐步培育社会性主体参与现代社会管理能力的重要方式。政府职能转变、建立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必然要求政府在此类社会范围内流动的专款管理上更多的承担监督者、服务者职能,而非具体操作者的职责,要求政府从社会性资产的管理者转向对资产管理者的监管者的角色转变,这就需要政府逐步改变传统的大包大揽式的全能政府的定位,而逐步将社会管理的部分功能及职责向社会性主体转移,逐步激活社会性主体社会管理的力量,培育他们参与现代社会管理能力,真正建立现代国家政府、社会二元治理体系。所以,可以说,在房屋维修资金管理这一问题中,无论从效果、方式、功能还是对于国家治理的意义来看,就国家和社会这两种因素而言,反而是社会性的因素才是更重要、也更根本性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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