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一办法对此前备受关注的经济适用房上市问题做了规定。
需按照50%的比例缴纳增值收益
按 照办法,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应当按照50%的比例缴纳增值收益,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缴增值收益=(经济适用住房市场价格-经济适用 住房原购买价格)×50%-税费(原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实际发生额)。办法适用于2008年1月18日以后,市区两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与低收入家庭签订买卖 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的相关活动。
深圳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强调,经适房政策的出发点是解决户籍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并不鼓励购买人购房后进入市场交易获利。部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由于需要改善住房条件等原因,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申请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
争议:多数人的钱补贴少数人?
易居房地产研究院研究员严跃进认为,允许上市的做法,等于给了经适房一个“退市”的做法。通过给予上市的资格,并缴纳相应的增值收益,符合市场化运作的原则,也让经适房逐渐退出过去保障房的大框架下。
不 过,方圆地产首席市场分析师邓浩志则表示,这种补差价上市交易的做法不完全可取,毕竟经济适用房是一种半公共产品,用多数人的钱补贴少数人本来就有问题, 况且还有盈利。归还给政府就是归还给公众,至于当时的购房款,支付利息就可以了,因为在这个过程中他已经享受了这个公共产品。
邓浩志进一步认为,如果经适房上市交易,应该归还所有盈利。
作者:罗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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