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 记者李晓旭报道:9日,《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一办法对此前备受关注的经济适用房上市问题做出了清晰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应当按照50%的比例缴纳增值收益。
意见稿明确,经适房取得完全产权前发生继承或遗赠的,继承人仍可按规定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
与其他大城市相比,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缴纳增值收益的比例属于中等偏低水平。厦门的缴纳比例为经济适用住房市场价与原购房价之间差价的90%,广州为80%,北京为70%,杭州为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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