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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过公证处 女子骗卖共有房

https://m.biud.com.cn 2014年09月11日10:53 家居装修知识网  

    如此“公证”如何保证公正?

    程序:审查委托人“周先生”的身份证件——填写询问笔录——办理委托公证。

    辩称:“对方提供的是第一代身份证,上面的照片看不出与办理业务的男子的区别。”蜀都公证处一负责人杨德惠告诉记者,事后查明,相关材料和手续都是真实的,只是前来办理业务的这个“周先生”是冒充的,现场的签名也被冒充。

    周先生与前女友郑女士恋爱同居十余年,并以二人名义共同购买了一套160多平米的住房。分手前,郑女士找人冒充前男友,到成都市蜀都公证处办理了委托公证,委托自己代为办理共有房屋的贷款偿还及出售处置等事务。拿到这份虚假公证书后,郑女士卖掉了这套共有房屋。

    今年3月,周先生找到公证处,称自己的房屋因公证处的这份不实公证书被郑女士出售。蜀都公证处经查证后,撤销了这份冒充委托人的公证书。目前,周先生将前女友郑女士告上法庭,并要求确认郑女士的售房合同无效。

    一问:为何本人没签名却能通过公证?

    司法鉴定 公证书签名非周先生本人所签

    周先生与前女友郑女士于1999年12月,共同购买了位于武侯区晋阳路的一套商住楼,登记在两人名下。2006年6月,郑女士带着周先生的身份证、户口簿和一个自称是周先生的男士前往成都市蜀都公证处,办理了一份委托公证。公证内容为:由郑女士代表周先生结清贷款余额,代为办理注销抵押登记;代为办理房屋出售、过户等相关事务。

    蜀都公证处在按程序审查了委托人周先生的身份证件,填写了询问笔录后,为其办理了委托公证。“对方提供的是第一代身份证,上面的照片看不出与办理业务的男子的区别。”蜀都公证处一负责人杨德惠告诉成都商报记者,事后查明,相关材料和手续都是真实的,只是前来办理业务的这个“周先生”是冒充的,现场的签名也被冒充。

    拿着这份虚假公证书,郑女士出售了登记在自己和周先生两人名下的房屋。

    此后,两人分手各自生活。2014年3月,周先生前往蜀都公证处,称自己并未委托郑女士办理房屋产权事宜,公证的委托书中的签名也并非本人签名。

    “时隔8年才来反映情况,我们感觉事情蹊跷,但谨慎起见,还是受理了这个案件,并告知周先生对公证书的签名进行司法鉴定。”杨德惠介绍,司法鉴定意见显示,公证委托书中的签名并非周先生本人所签。据此,蜀都公证处撤销了这份公证。

    随后,周先生向武侯区法院起诉了郑女士,要求确认其出售房屋的合同无效。9月9日开庭当天,作为原告的周先生及代理人并没有到庭应诉。据武侯区法院介绍,如果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将视为撤诉处理。

    二问:开具虚假公证,公证处是否应担责?

    调查取证 公证虚假,目前已撤销

    事发后,蜀都公证处对郑女士和周先生分别进行了调查。

    郑女士在办理委托公证时,仍与周先生处于同居状态。因此郑女士顺利拿到了周先生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对此郑女士在调查笔录中称,当时两人已经谈好分手,这套房屋归自己所有,一百多万的工程款和车位归周先生,“他默认了这个事情,但手续让我自己去办。”郑女士在笔录中称,因此自己就找了个人冒充周先生办理了委托公证,“冒充这个事情公证员不晓得,但周先生晓得,他2007年的时候去房管局和公证处查询过这套房屋产权的情况,因此而产生的纠纷,也有朋友调解过。”

    对此,周先生在询问笔录中表示,由于当时两人仍一起同居,证件都放在家中,公证时所提交的手续都是真的,但对于郑女士办公证卖房屋的事情并不知情,自己也没有去房管部门和公证处查询过房屋产权情况。直到今年2月20日,才发现自己的这套房屋已经被郑女士卖掉,而她卖掉房屋的核心材料在于公证处的这份虚假委托公证,于是找到公证处要求撤销。

    由于周先生目前重病,一直住在重症监护室而未能接受采访。周先生的代理人表示,不排除追究公证处的责任。对此,成都市蜀都公证处表示,目前公证处已经撤销了这份虚假公证,在整个公证过程中,公证员已经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对于公证处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由法律和法院来裁判,“如果裁判其有过错需担责,我们将勇于担责,绝不推卸。”蜀都公证处负责处理此事的杨德惠称。

    昨日下午,成都商报记者拨通郑女士电话表明身份后,郑女士直接挂断了电话。

    最高法:

    公证未尽到审查义务

    应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公证致使公证书错误造成他人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证机构依法尽到审查、核实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依法尽到审查、核实义务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明知公证证明的材料虚假或者与当事人恶意串通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现象揭示

    冒充事件频发

    公证处该如何应对?

    据介绍,像郑女士这样找人冒充当事人办理公证的,绝非个案。“冒充妻子的、冒充丈夫的、冒充父母儿子的,还有偷来自家房产证,办个假房产证蒙骗亲友的。”杨德惠介绍,去年有一个大爷,因长期炒股亏掉家中财产,为了筹集股金,找个陌生人冒充自己儿子,到公证处办理了委托公证,并成功拿到了儿子的房产手续,在银行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无力偿还抵押款,银行向其子追偿债务才东窗事发。“老头子事后承认自己找的那个人跟自己的儿子长得太像了,不可能发现是冒充的。”杨德惠介绍,“当事人自己都觉得长得很像,公证员更难发现不是本人。事后公证处也撤销了这份委托公证。”

    面对冒充事件频发,蜀都公证处从2010年开始,对当事人照相存档,同时引入第二代身份证识别系统,对身份信息的真伪进行鉴定识别,“但身份证上的照片是否是当事人本人,这很难辨别,因此公证员和公证机构也承担着很大的身份识别风险。实行照相存档后,能够避免一部分冒充。”杨德惠说,为了打击这类行为,“我们将成都市公安局、市司法局曾联合下发的文件放大了张贴在办证大厅,以示震慑。”

    公证法规

    公证若合理审查

    可免除法律责任

    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刁玮伟表示,依据《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买受人是知情的,其买卖行为属于恶意串通,其合同无效。

    刁玮伟律师称,受害人可依据《侵权责任法》向找人冒充当事人的侵权人主张权利,并向公证处主张权利。公证处是否担责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公证法》及相关公证规定,其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关键在于其是否严格按照公证法及相关公证规定办理的公证业务,如果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则可以免除其法律责任,如果没有尽到,则需要担责。 成都商报记者 周茂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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