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王女士以300多万的价格购买了一套建外SOHO的房屋。2011年,因其他业主诉讼获胜,王女士方知房屋层高“缩水”,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记者获悉,朝阳法院近日对此案做出判决,认定开发商违约,案件未超过诉讼时效,判决开发商赔偿王女士22.77万元。
2003年5月,王女士与北京红石建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建外SOHO的一套房屋,合同约定房屋层高3.5米、建筑面积177.18平方米,总价306万余元。王女士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房屋于2004年前后实际交付。
王女士称,此后她听说其他业主因层高“缩水”将开发商诉至法院,2011年法院作出判决认可层高短缺,她这才确定层高“缩水”一事,因此也诉至法院。
红石公司主张,涉案商品房依法完成竣工备案,符合国家规定的交房条件,不存在瑕疵。层高不是交房条件,王女士以层高不够要求赔偿损失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另外,王女士已居住近10年,如果房屋层高不够,她早应当知道,现在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和买卖合同的异议期间。
案件审理中,法院委托专业测绘机构对房屋进行了鉴定。经鉴定,涉案房屋层高为3.33米。另法院查明,王女士所称其他业主因相同事由起诉一案,于2011年10月作出终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鉴定结论,涉案房屋层高低于合同约定,致房屋可使用空间减少,可利用高度降低,使用环境变差,损害了王女士的利益,红石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法院在判决中指出,房屋层高测绘属于专业事项,层高不符合合同约定对于普通购房人属于隐蔽瑕疵;王女士称在其他人与红石公司诉讼的判决书中得知自己所购房屋层高不符合合同约定一事,法院对其陈述予以采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故王女士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
另外,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法律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法院认为,红石建外公司作为开发商,自始即应知道涉案房屋层高不符合合同约定一事,故对于红石公司提出的质量异议期间的抗辩不予采纳。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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