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2004年,陈先生买了滨江的拆迁安置房,花了23万元。10年后,房子市场价涨到100多万元。问题是,这房子一直没有过户。四五倍的总价差,买卖双方都不淡定了。
买房的催着快点过户,结果房东不肯了,“算我违约,退你钱好了。”
10年前,买家就签了合同,交了房款,房子也装修了,而且一直在交水电费,到这个时候,卖方再来单方违约?
这事情最后闹到滨江法院。先是买房的告了房东,后来房东又反诉。法院最近第二次开庭。
法官说,类似的案子在滨江很多很多,但这个案子特殊——当时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有一条奇葩的违约条款。
合同里有一条特别约定
不配合不及时过户算违约,可解除合同
房东是滨江本地人,2002年农居房拆迁,分到2套安置房。因为经济困难,打算急卖掉一套房。得到消息后,陈先生以23万元,买下这套77平方米的房子。
房子当时不能办产证,陈先生留了1万元房款没付。
当时房东保证,等这套房子的三证办出后三日内,要书面通知陈先生,并协助办过户。如果不配合不及时过户,就等于他违约了,就可以解除合同,另外要支付损失6万元,陈先生再退房子。
这一条写进了合同里,也埋好了10年后的纠纷隐患。
2009年有了政策,房东就办好了三证。但陈先生说,对方一直不吱声,去年他听说小区有人三证办好了,才知道的。陈先生就催房东赶紧过户,但房东变脸了:“房子我不卖了,我退房款再赔6万元好了。”
房东的律师说,其实这房子当时不好买卖的,当时国家规定农居房不能进入市场流通。陈先生拿到房子后一次也没住过,他根本就是炒房想赚一票。“而且,2009年房价猛涨,房东就和陈先生说房子不卖了,但陈先生去年又装修了一次房子,然后再来起诉。”
房东似乎有些理直气壮:总之现在不愿意卖房子,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还按当时的合同,“违约金6万元,再赔房款和利息”。
通常类似房价过快上涨
而反悔不履行合同的,一般得不到法院支持的
陈先生很气愤:“这房子是你当初缺钱就卖,现在涨价了就不想卖的吗?”他认为,房产证办出4年了,房东都没有说过解除合同,现在等起诉了就要坐地起价,这是恶意违约。
“就算合同里写,房东有解除合同权,但不是无期限的,按照司法解释,就是一年,所以已经早过了期限。现在房子办好三证就可以上市交易,房东必须履行合同,马上过户。”陈先生的律师说。
那么,10年前,这份合同是否有效,以及,根据合同,房东还能不能有解除合同权,成了法庭审理的焦点。法官组织双方调解。查询参考房子所在小区的市场价,目前这套77平方米的房子总价至少要100多万元。房东说房子可以卖,但是希望陈先生适当补偿。但价码谈不拢,调解失败。
法官说,滨江这类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的买房纠纷比较多,因为近年房价上涨很快,谈好的价格,房东突然就反悔不卖了。
“以往的判例,如果不涉及第三人的利益,是房价过快上涨反悔不履行合同的,一般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法官说,但这个案子特殊在,合同里特别约定了“房东可以解除合同”的条款。法院最终会如何认定,各方期待判决。这里提醒一下,买房子不是小事,尤其这一类农居拆迁安置房,必要要仔细审查房产三证,三证还未办出的房子尽量不要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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