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婿代岳父卖了房子,十年后岳父过世却不认账,不肯过户给买房者。买房者程先生无奈向法院起诉,惠州中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要求代岳父卖房的李先生办理过户。
2001年,李先生因工作调动至外地,将其居住的位于龙门县龙城镇的一套房屋卖给了其朋友程先生(该房产权属于李先生的岳父李某清,由李先生居住),双方于2001年3月20日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书》,合同约定程先生支付8万元购房款、9000元空调、窗帘款给李先生,由李先生负责办理房产及电话等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当天,程先生发现房产证的名字是李某清(被告李先生的岳父),便要求有李某清同意李先生卖房的字据。不久,李先生将李某清签名同意其卖房的《房屋产权转让同意书》(后经鉴定,《房屋产权转让同意书》上李某清的签名不属于本人)交给程先生。
合同签订后,李先生腾让房屋,程先生一直居住至今,期间办理了电话、闭路电视的过户。2010年,程先生办理过户手续时发现李某清已死亡,其妻子及儿女(李某清遗产继承人)及被告李先生不合作办过户手续。2012年底,程先生将李先生及李某清的妻子及儿女诉至龙门法院。龙门法院一审判决,程先生与李先生于2001年3月20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书》为有效合同。
被告李先生及李某清的妻子儿女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惠州中院提起上诉。惠州中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先生将涉案房屋转让给程先生是否符合代理的表象。涉案房屋产权人虽为李某清,但在程先生占有使用前由其女婿李先生居住使用,且程先生与李先生为朋友关系,在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书》时,程先生有理由相信李先生具有代理其岳父李某清处置涉案房屋的权利。另外,程先生已在该房居住十多年,没有证据证明李先生及李某清的妻子儿女在程先生未支付任何租金的情况下提出异议,被告李先生的代理行为及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有效。惠州市中院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卢慧 通讯员/卢思莹 潘子璐 卢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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