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近日,盐城市民杨先生向记者反映,今年7月,他以95万元的价格买了一套二手房,但在交税时,地税部门要其按167.5万元交税。盐城市地税局税征处负责人解释,95万元的价格低于市场价,167.5万元是根据盐城市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得出的。
明明95万元买的房,却要按照167.5万元来交税,这凭空多出来的不菲税费,无论摊到谁的头上,恐怕都难以心平气和。不过,应当承认的是,二手房交易价的独立性与不确定性,的确为二手房交易避税创造了条件。现实中,只需通过做低交易价,二手房的买卖双方,便可携手避税。如此双赢的默契,自然不难达成。
从这个角度来看,买房者口口声声说的交易价格,其实未必是真正的成交价。仅仅是以交易价来计税,偷税漏税的可能,并非不存在。不仅如此,房产交易中其实还有一类叫做赠予,按说交易价为零,但却并不意味着受让者可以因为没花钱便连税也一并免了。而根据营业税和契税的相关法规,虽然不动产交易的营业税,应当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但对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则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同样,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但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也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既然如此,税务部门认为交易价格过低,从而按照评估价作为税基,要说也符合相关税务法规的规定。
可见,问题的关键其实在于税务部门的评估价究竟是否合理。尽管按照税务部门的说法,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推广应用,提高了申报效率和准确性,纳税评估也进一步完善。但这终究只能说是“王婆”的自我评价。真实的情形是,二手房的评估价比较复杂,除了结合当时市场成交信息得出外,具体的房源评估,以及供求关系,同样应当在评估范畴之内,这些显然不是一个信息化系统就能解决的问题。而评估价的离谱,其实从当下“房价下降,评估价却上涨”便可见一斑。
此外,作为税务部门,既然收税仍然是其分内之事,甚至还有着征税的任务,或许就有了做大税基、做高评估价的利益驱动。既然如此,二手房评估价,即便交易双方有强烈的避税驱动,也并不宜由有着征税冲动的税务部门来做最后的裁判,而应有第三方的评估机制。不难设想,95万的房究竟该以多少万来计税,其实不妨引入多家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即便得出的评估价仍然是167.5万元,但有了程序公平的保障,相信并不难获得各方的认同。 吴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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