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报载,最近有专家表示,房地产税应该在2015年进入立法程序,如果2016年能够完成立法,2017年将可以依法全面实施。
也有意见认为,目前房地产市场处于低迷状态,此时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的立法进程,是否会产生矛盾,甚至会让已经不太景气的房地产市场雪上加霜?
我们认为,不应把房地产市场景气与否与加快房地产税立法进程这两件事情相提并论。事实上,加快房地产税的立法进程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议所要求的,其涉及的是我国财产税制的建立与完善,可以这样理解,财产税制中的房地产税一天不明确,现行的房产税依然生效,土地出让金制度也一样生效,同样有效的还有多个与土地房产相关的税种——包括土地增值税、城市建设税、耕地占用税等。
其实,中央政府所提出的房地产税,是一个全新的税种,但是这个税种并不是在其他房地产相关税种不变的情况下额外增加的一个新税种,而有可能是合并相关的税种并对相关房地产税制进行优化后的全新税种。
我们认为,全新的房地产税还有可能成为营改增之后填补地方税主体税种缺失的一大税种,从而在重构中央与地方的财税关系上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对于这样一个关注度极高,影响极为深远的税种的推出,中央政府也是慎之又慎的,故没有按照房产税那样,由国务院颁布试点城市和方案,再视进展情况扩大试点范围的思路和做法,而是把税种的构思和税制的设计直接交回给全国人大,让人大从立法的角度对此加以考虑和研究。
至于人大如何加快房地产税的立法进程,而在此过程中如何充分借助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政府部门的行政资源的配合与支持,这是值得我们期待的事情。
至于2015年房地产税能否进入立法程序并在2016年完成立法,主要取决于中央与地方需要在多大程度上借助房地产税的立法和实施来逐步完善现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取决于全国人大作为立法机构以何种方式和在多大的广度深度上听取民意对房地产税的评价意见和观感,也取决于中央政府如何从技术上解决房地产税的双税基问题:该税种实际上是对两个税基征税,一是房产,二是土地。构成房产的钢筋水泥随着时间推移是贬值的,而构成地产的土地价值则可能是上升的;房产的拥有者是个人,土地的拥有者是国家。政府如何通过房地产税这一个税种同时对分属两个不同的税基进行征税,从法理上如何给出令人信服的解释,可能是一大难点。
可见,全国人大要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的精神推动房地产税的立法进程,主要的考虑可能并不是房地产市场的价格是低迷还是高涨,而是希望从制度设计和法治建设的高度出发。
当然,房地产市场如果持续低迷的话,多少会影响公众人士的观感,作为民意的一部分,对房地产税的立法进程产生一些影响也是不奇怪的,但是作出这样判断的前提是,房地产税必然是会增加纳税人的负担。而从近年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的公开解释看,房地产税尽管是新税种,却有可能是整合现有的房地产相关税种和收费,让其更加公开和透明,甚至还会改变现有房产税的征收方式,即从一次性征收改变为在保有环节征收。另外,计税依据也可能会发生变化,譬如说第一套自用的住房免征或者打折征收。如果传言属实,正在酝酿的房地产税还有可能成为房地产刚需市场的利好因素。
更重要的是,如果房地产税成了真正意义上的地方税的主体税种,而且其用途又像某些评论所说的那样会用于地方医疗、基础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的话,房地产税的征收不但不会起到压抑房价的作用,甚至还有可能让房地产价格更加稳定甚至走高:当房地产税的纳税人得知其所缴纳的税收是让其自住或投资物业所在的社区的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体系更加完善,他们还有什么理由不愿意缴纳房地产税呢?可见,近期某些城市的房地产市场低迷与中央政府有意加快房地产税的立法进程,这两者之间应该是没有矛盾。
(作者是中山大学岭南学院财政税务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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