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某担任沈阳某物业管理公司下属项目经理期间,收取业主物业费、电费共计90258元没有上交公司,而是用于个人消费。直到被警方传唤,才将上述款项返还物业公司。检察机关以犯挪用资金罪将杜某某起诉。
法院一审认为,杜某某作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杜某某被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案发后已将挪用资金全部返还单位,同时其所在地司法机关同意对被告人杜某某进行社区矫正,故依法对杜某某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判决后,原公诉机关提出抗诉,抗诉意见是,原审被告人杜某某系在案发后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的,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相关规定,应认定为自首,原判未认定自首情节系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不当,应予纠正。
11月23日,法院二审认为,杜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关于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经查,应认定为自首。原判未认定自首不当,应予纠正,判处杜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记者 梅天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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