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几个重要文件,其中包括与农村土地改革相关的《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会议提出了农村土地改革的三条底线——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
这一轮农村土地改革的重头戏是“流转”。推动土地流转的目的是实现规模经营、专业经营,从而提高土地的经济效益;在这个过程中,农民的一些财产权利可以得到实现,例如将土地转让、抵押,获得财产性收入。我们可以将这个目标大致概括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提出三条底线,是给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设定了一个限制。
目前一些农村土地的利用效率比较低,通过流转提高效率是有必要的。但一些关于土地流转的言论是值得警惕的。例如,有人认为不需要设置耕地红线,那就可以增加更多建设用地,建设用地的经济效益比耕地高得多。还有人主张农民可以卖地,也就是出让所有权,那就可以换得更多收入,也更有利于规模经营、专业经营。三条底线确定后,这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高招”就不会被采用了。
三条底线定下了农村土地改革的基调:稳定重于效率。稳定有两层含义,首先是农村土地基本制度本身稳定下来,所有权不会改变,规划高于所有权的状况也不会改变;其次是农村土地对于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这种作用比土地的经济效益更重要。
表面上看,所有权性质不能改变和耕地红线不能突破,妨碍了农民财产权利的变现。但这其实正是对农民长远利益的保护。如果没有这两条红线,就会有资本通过各种手段,将农民的土地据为己有,使农民用土地换得一点眼前的收益,而他们则从土地的长期升值中获得暴利。资本和农民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在不受限制自由交易的土地市场,一定是农民的利益受损。
为了维护“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应该保障农民不因流转而失去土地,所有权性质不能改变是前提,在实际操作中,则应使农民在土地流转中“出得来又回得去”。这有两方面的意思,一是农民可以将土地流转出去以获得收益,但在他们用得着的时候,土地经过一段时间又能回到他们手中;二是农民可以去城镇务工、居住,但在他们想回农村的时候又能回得去,他们还能在农村耕有其地、居有其所。通过“三权分置”,土地流转可以实现“出得来回得去”。
在一些地方的土地改革试点中,让农民以宅基地置换城镇房产、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社会保障。农民在这个过程中失去了土地,做不到“出得来回得去”。针对这种情况,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要求,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作为进城落户的条件。那么,以后“置换”的做法就不符合原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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