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中国政府网发布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发第656号国务院令,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虽然不动产登记的时间起点已经明晰,但仅仅是一个开始,完成这一庞大的工作,尚需时日。钱江晚报记者从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等部门了解到,目前条例刚刚出台,有关不动产登记落地执行的事项都尚需时间。
2013年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曾发文要求,2014年6月底前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此后,2013年11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然而到了今年6月,不动产登记条例并未如期而至,直到7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才让工作进程进一步明晰。
昨天,《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公布,对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法律责任等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
此次颁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最大的亮点是,对隐私保护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也就是说,除了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以外,备受关注的“以人查房”没有提及。另外,条例中第二十八条还规定,“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指出,不动产登记工作将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按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今年上半年,国土部办公厅就已经在国土部地籍管理司加挂不动产登记局牌子,以推进不动产登记相关事项。全国106个重点城市中,已有约50%的城市启动了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工作。在30个启动相关工作的省份中,河北、山东、江苏、山西、辽宁、陕西、青海等11省已基本完成不动产登记省级职责整合。而在这些省份名单里,浙江省未在其中。
浙江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何时成立?将由哪些部门牵头?钱江晚报记者采访了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科教处相关工作人员,他告诉记者,目前有关不动产登记执行的具体细则尚未明确。
杭州市国土局同样未开始开展不动产登记的相关工作,杭州市国土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杭州尚未组建不动产登记机构,真正执行仍需时日;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政策法规处相关负责人也告诉钱报记者,目前政策刚刚公布,有关不动产登记落地执行的事项都尚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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