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美
22日上午,国务院发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但全文没有提到有关“以人查房”字句。(详见本报今日A4版报道)
站在广大普通老百姓视角看,对实施不动产登记制度主要有两大期待,一是降低房价,二是承担反腐功能,让贪官的不动产无所遁形。但最终落地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并不允许“以人查房”,似乎群众期盼的反腐功能落空。其实公众对此不必失落,而应多一点前进的眼光。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基本功能是,明确不动产权利的归属和内容,维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降低不动产交易成本,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等。这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受惠者,不分贪官和百姓。仅此一点,公众就没有必要失落,应当支持。
再者,从法律角度看,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确不适合具备反腐功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是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制定,而《物权法》明确规定,有权查询和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只能是不动产的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以及有关国家机关,既不属于权利人,又不属于利害关系人的纳税人,不能也无权查询、复制官员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换言之,如果不动产登记制度引入“以人查房”模式,实际上就违反了上位法《物权法》的规定,其法律效力存在问题。
事实上,即便不动产登记制度引入了“以人查房”机制,对反腐可能也起不到太大作用,公众没有必要夸大不动产登记的反腐功能。道理不难理解,贪官不可能傻到将所有的不动产全部登记在自己名下。即便过去没有实施不动产登记制度,也有很多贪官把不动产、动产登记在了远房亲戚而非自己名下。公众根据贪官的个人和近亲属信息,根本查不出其拥有的不动产真实信息,相反可能将大贪官查成大清官。
总而言之,不动产登记虽然不具有反腐功能,但具有很重要的经济功能,我们没有必要苛求其成为“打虎神器”。反腐败,应依靠官员家庭财产公开制度,以及限制权力、约束权力、监督权力的其他制度,而不是迷信不动产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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