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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炳江首提上诉 指定罪不合理及法官指引陪审团有误

https://m.biud.com.cn 2014年12月31日08:36 家居装修知识网  

  香港前政务司司长许仕仁涉贪案宣判后一周,被判罪成入狱的郭炳江率先提起上诉。

  蹲守赤柱监狱的港媒称,新鸿基地产(下称“新地”)前联席主席郭炳江的律师团部分成员于12月29日早上到监狱探访郭,逗留一个多小时后离开,下午即向法庭提出上诉。香港律政司发言人证实,已经收到郭炳江律师呈交法庭的上诉通知书。

  “一般如果当事人能够负担法律费用,肯定会上诉。”香港一名律师对21世纪经济报道表示,提出上诉至排期聆讯前这段时间,其代表律师可以向法庭申请保释出狱。

  香港刑事案的被告人被定罪后,如不服原讼法庭的判决,可在定罪/判刑当日起计28天内,向上诉法庭申请上诉许可;如未能在限期内提出上诉,可向上诉法庭申请逾期上诉许可。郭炳江律师团向法庭提交列明上诉理由的上诉通知书,只是刚刚完成上诉程序的第一步。

  目前,许仕仁、新地执董陈钜源及港交所前高级副总裁关雄生的代表律师尚未提出上诉。

  上诉或需一年

  作为案件的第二被告,郭炳江被控三项罪名,陪审团最终认定一项串谋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成立。

  控罪指郭炳江与许仕仁、陈钜源及关雄生串谋,使许在2005年至2007年担任香港政务司司长期间,在履行公职过程中及其他与公职有关的事务上,倾向或保持倾向优待新地或/及其附属公司等,以换取通过多笔款项支付的850万港元。

  郭炳江代表律师提交的上诉理由称定罪不稳妥/合理。港媒引述上诉文件称,法官引导陪审团出错。法官曾向陪审团指出,控方不用证明许仕仁曾向新地提供实质性优待,郭炳江方面认为该说法有误,案中并无证据证明许仕仁在西九发展项目或马湾项目中曾优待新地。

  此外,郭炳江方面认为陪审团的裁决不合理,郭炳江被控向许仕仁提供500万和850万港元贿款,但仅一项罪成。

  控方的控罪曾指许仕仁和郭炳江犯有串谋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即许在担任政务司司长期间,优待新地、其附属或联营公司或郭炳江,以换取500万港元利益。但陪审团认为许仕仁及郭炳江的该项罪名均不成立。

  “高等法院的案件中,法官的一个作用就是给陪审团指引,认为法官指引有误算是比较常见的上诉理由。”上述律师表示,但对于陪审团而言,只需要给出结论,并不需要提供理由。

  法 官在12月初引导陪审团判决时,对于几项串谋控罪,曾给出指引,要求陪审团必须肯定各被告都分别同意、明知且愿意参与贿赂,目的则是要许仕仁在履行公职时 提供优待。对于优待,控方则无须证实许仕仁在收受好处后有任何具体优待新地的举动,收受好处本身就足以令公众对其公正履行职务失去信心。

  法 庭目前尚未确定案件的排期安排。按照一般刑事上诉的程序,初步上诉文件齐备后,法院的书记主任会把文件册寄交案中各方。案件在上诉法庭开审前,还需先取得 上诉许可。处理上诉的法官可在聆讯后拒绝给予上诉许可,或进行提讯以确定案件已准备就绪,对已准备好的案件再确定上诉聆讯日期。

  “上 诉庭一般由三名法官组成,一种可能是取消定罪;一种可能是认同此前的定罪有问题,发回原法庭重审,但将由一名新的法官和新的陪审团审理;最后一种情况是上 诉庭仍然认为定罪无问题,上诉方可能再进一步上诉到终审法庭。”前述律师解释指,等到上诉确定排期可能要一年或者更长时间。

  未定是否取消许仕仁退休金

  此次案件的另外一个重要看点,是许仕仁涉贪判囚7年,特区政府是否会取消或扣减其每月高达数万元港币的退休金。

  公务员事务局发言人在接受本报记者查询时表示:“当局会研究判案书,以决定是否须要根据相关退休金条例取消、暂停支付或扣减许先生的退休金。”

  上述发言人指出,“退休金条例并无赋予当局权力追讨已发放的退休金。但当局仍可根据有关条例,没收有关人员仍未获发的每月长俸。” 但发言人拒绝评论个别个案。

  现年66岁的许仕仁,1970年加入香港政府,2005年获委任为政务司司长,任职政府长逾30年。相关资料显示,他于55岁退休时已领取过一次性480万港元退休金,以及每月领取8.6万港元的长俸。

  根据香港特区政府《退休金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已获批予退休金或津贴的人员,若被裁定触犯任何与任职于政府的公职服务有关的罪行,当局有权扣减甚至取消退休金。

  此 外,许仕仁去年11月因欠债被高等法院颁令破产。根据香港公务员事务局的相关条例规定,领取退休金的公务员若遭法庭判定破产,该人员的退休金会暂停发放, 直至破产令解除;破产期间,该人员可书面向该局申领特惠金,数额不多于该人员非因破产而获得的款项,用以维持生活或清还债务。

  他破 产期间每月长俸将交由破产管理署分配,先扣除其基本生活费后,剩余金额将会分配给各债权人。同时,破产管理署会按破产者收入计算其个人及家庭合理基本生活 费,包括住所、膳食、衣服、交通及医疗开支。此外,若无充分理由,破产人无权搭乘出租车或外出旅行,所有相关开支均不能由破产人的资产及收入支付,直至四 年破产令解除为止。

  根据《破产条例》的规定和条件,许仕仁由于从未有被裁定过破产,如果他能遵照《破产条例》的规定和条件,以及债权人和受托人均未提出反对,他的破产令颁布当日起计算的4年后自动获得解除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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