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记者张淑玲)做钢材生意的董某向朋友行贿,借来公款1490万元,用来做生意和买房。记者昨日获悉,董某因行贿罪和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半。
延庆法院审理查明,在2009年至2011年间,董某利用朋友袁某(另案处理)任延庆县旧县镇经管站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以个人名义向袁某借钱,还打了欠条,从旧县镇农村财务服务中心公款账户借出1290万元。
董某用该笔钱来做钢材、煤炭生意,还每次500万元、分两次转借给朋友梁某开发房地产。梁某为此分两次支付给董某利息20万元和40万元。为感谢袁某,董某在2010年11月13日、2011年10月11日分两次给袁某在北京农商银行的账户存入20万元和38.75万元。
2010年9、10月份,董某带袁某到一小区看自己买的小产权房,袁某称自己也想买,两人便商定用公款买房。2010年10月16日,袁某指令出纳员丁某(另案处理)将公款账户内200万元划入由董某控制的一饭馆账户内,10月18日,董某从该饭馆账户转出170万元至一房地产公司,为袁某买了2套房,也为自己买了一套房,剩余的28万余元归董某个人使用。直至案发,尚有120万元公款没有归还。
延庆法院认为,董某借用袁某任延庆县旧县镇经管站负责人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且超过3个月没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故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半;因其行贿袁某,故以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半。最终,延庆法院决定两罪并罚,判处董某有期徒刑2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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