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某小区有位“奇怪”的业主,明明交了购房款,却不肯收房,原来是业主在开发商交房时发现自家屋外多了个建筑,直接告上了法院请求拆除。
□本报记者 林菲 通讯员 胡坤坤
现年56岁的刘女士在2009年看中了一个小区的三期新建楼房,并选了某栋3楼的一间房,于12月9日签下《商品房买卖合同》。刘女士按约缴纳了房款,开发商也在2010年1月23日通知了交房,但是刘女士到现场一看就怒了,她发现屋外居然多了一个建筑,在签约时并没有说明,于是她拒绝收房。
刘女士诉至美兰法院,请求拆除屋外的建筑。2014年,美兰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但是刘女士拒绝收房,并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请求行使物权保护,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刘女士不服一审败诉,上诉至海口中院。她称,原审判决法律适用错误,她请求拆除后建建筑,还合同标的物原状而非物权请求。开发商违反合同,建设违法建筑,自己要求对方先履行合同,自己才接收使用房屋并无不妥。
开发商辩称,刘女士屋外的建筑,实为院内景观廊榭,归于绿地。绿地不占容积率,不计入公摊,不用向规划局报建。二审时,开发商也提交了证据证明小区通过了包括绿地在内的综合验收,并取得了备案证。开发商称,这个廊榭客观上起到了为住户遮风挡雨的作用,但是刘女士却认为廊榭遮挡了自己新房的视线、带来严重安全隐患、降低了该房屋的市值,所以要求拆除。实际上该房现状,符合合同中约定的交付条件。
海口中院认为,刘女士认为廊榭对自己生活构成妨害并请求判令拆除,所行使的是物权请求权,但刘女士未取得房屋物权所以不符合法律规定。至于刘女士所主张拆除的建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筑、是否应当拆除应由政府有关部门处理。2014年12月4日,海口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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