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对我区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提出具体要求,计划用3年时间实现建筑业工伤保险全覆盖。
方案明确,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实现我区建筑施工企业及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全覆盖。2015年,新开工建筑项目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在建项目80%以上参加工伤保险;2016年,巩固新开工项目全员参保成果,90%以上在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2017年,我区建筑施工企业及职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
方案还明确了参保范围、缴费基数和费率以及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程序。按照要求,在我区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为其所有职工包括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其中用工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形式参加工伤保险;用工难以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以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建筑施工企业中标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造价的20%,缴费费率为1.2%,工伤保险费为缴费基数与缴费费率之积。
同时,建筑企业职工在遭受工作事故伤害或职业病伤害后,应由总承包单位先行垫付工伤医疗费。认定工伤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以劳动合同为凭证确认劳动关系;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记者 韩会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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