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中院审理了一起因叔侄间房屋买卖引发的纠纷,作为出卖人的叔叔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反悔,不愿继续履行合同,侄子无奈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008年12月,李先生与自己的三叔李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以22.4万元的价格购买李某拆迁取得的一套房屋,并约定在李某拿到房屋产权证5年后的第1个月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随后,李先生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入住房屋。2009年,李某该房屋取得产权证后,拒绝协助办理房屋过户,还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为其与妻子按份共有。
李先生事后将叔叔诉至法院。
法院一审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判决李某与妻子共同协助李先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李某与妻子不服一审判决,向一中院提起上诉。近日,一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杨凤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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