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北京3月16日讯 记者亢舒报道: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出台《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 行)》、《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试行)》等4个规定,要求建 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在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并规定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承担的质量安全责任及相应的 行政处罚。
其中,《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明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8个方面的质量安全责任,包括禁止违法发包、降低工程质量;禁止恶意压价、任意压缩工期及拖欠工程款;保障安全生产及工伤权益;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程序和加大处罚力度等方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四个规定”的出台是深入推进《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的重要举措,其目的是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切实落实建 筑工程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四个规定”为将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到人、进一步强化质量安全责任追究提供了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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