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漫城装修好办不下营业执照
2012年10月11日,黎先生向吴先生租了三层楼准备开动漫城,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为3年,从2012年10月10日至2015年10月10日止。黎先生预先交纳半年租金411600元及履约定金60000元,合计471600元,吴先生也将楼房交予黎先生使用。
黎先生马上对这三层楼进行装修,从地板砖、墙漆到吊灯等,黎先生为此投入了20余万元,但是在进行消防验收时却没通过,原因是这栋楼没有房屋产权证。原来,这栋楼是吴先生将拥有产权证的一栋二层楼拆除后,在原址上修建的新楼,但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亦未办理新的房屋产权证。没有消防许可证,也就没办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所以黎先生装修好后只能一直空置。而在2013年8月28日,吴先生竟又将这三层楼租给另一人经营。
合约被法院判无效租户损失50万
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吴先生退还租金及履约定金471600元,并赔偿装修损失235043.6元。因为一审时,吴先生仍未能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相关证件,所以琼山法院认定黎先生、吴先生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经鉴定,除去装修中吴先生出资部分以及可拆除部分,法院认定黎先生的装修损失为189180.46元。
法院认为,吴先生没有相关证件仍将房屋对外出租存在过错,而黎先生对于承租的房屋亦未进行审查,甚至在合同签订后不久发现办理相关证件存在缺陷,仍然继续装修亦存在过错,故双方应各承担50%装修损失的责任。而黎先生占用房屋,应缴纳费用。故法院仅判令吴先生退还定金60000元,赔偿装修损失94590.23元。
黎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海口中院,他认为自己一天都未使用过房屋,却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巨额租金,对自己有失公允,并且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都在于吴先生,为何要自己承担一半的装修损失?吴先生辩称,虽然黎先生未开业,但装修的设施已占用房屋,使自己失去了使用权。
海口中院二审认为,虽黎先生表示早就跟吴先生协商退租之事并在2013年3月退出涉案房屋,但是未举证,原审法院认定黎先生按合同支付占用房屋期间的使用费正确。2015年1月8日,海口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黎先生虽未开业一天,却因此损失了巨额租金和一般装修费5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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