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徐女士这两天的心情很纠结,原因是她在某家具商场遭遇“特价商品概不退换”,她认为自己可能吃了哑巴亏。
徐女士致电本报热线反映,21日,达城某家具商场搞促销,她选中了一款特价商品。交了几千元钱后,商场收款员在票据上盖章注明:“特价商品概不退还”。“难道享受了价格优惠,就必须接受‘不退不换’的要求吗?这明显不合理。”徐女士告诉记者,该家具商场还规定,特价商品必须一次性交款,一周后送货。“几千元的家具,万一在送货途中或组装时出现损坏也“不退不换”吗?国家对此有何规定?”徐女士很生气。
昨日下午,记者带着徐女士的疑惑采访了通川区消协。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特价商品并不等于瑕疵商品,必须具有其应有的质量和实用性,仍然享受正常商品的“三包”。消协工作人员还提醒广大消费者,特价、打折商品与处理品有本质区别,商品打折是促销的手段,其前提是不存在质量缺陷或瑕疵;“处理品”即是标明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商家在销售此类商品时,必须要向消费者讲明处理原因,不得隐瞒。
商家在发票上盖上“特价商品概不退换”的字样就能免责吗?对此,天仁和律师事务所郑传富律师认为,商家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特价商品在本质上依然是商品,购买特价商品的消费者的身份也没有改变,那就不能因为商品是特价就对消费者做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商家在任何位置标注的‘特价商品概不退换’属于单方声明,也就是霸王条款。”
郑律师最后表示,消费者如遇商家以此理由拒绝退换商品,消费者可向12315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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