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下午,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王建副主任做客青岛政务网“在线问政”栏目,就“房地产交易登记政策法规”等相关问题与广大网友进行交流。
据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公开征求意见。2015年3月,青岛市本级(市内三区)共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8787本。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原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在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证书。
王建指出,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是否申请不动产登记,由申请人自愿选择。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王建建议权利人及时申请登记。
所有登记申请人需共同到登记窗口申请撤回材料,并申请办理。市内三区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需待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并出具《收件回执》后,即可到税务部门申请缴税。
王健进一步说,购买的房屋在市内三的区,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其他区市的,目前仍核发房地产权证。
“不动产登记证书和房地产权证书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一、名称不同。新的证书名称为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二、登记记载的内容不同。不动产权证书可以记载房屋、土地、林权、海域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内容;三、增加了不动产单元号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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