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占地面积缩水、绿化区改建为车库、楼顶太阳能上水不畅、冬天暖气不热……”购买了庆阳市西峰区嘉禾家园小区的109户业主,在入住后认为购房合同与实际不符,于是他们联合起来,将房地产公司——庆阳市东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昨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该案终审裁定,房地产公司赔偿业主1672079余元。
事件
新楼竣工109户业主高兴入住
庆阳市东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7年1月16日成立。2007年4月13日,经过层层审批,东新房地产公司获批在庆阳市西峰区箭道巷19号5199.6平方米的土地上修建嘉禾家园。
庆阳市东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始施工修建的同时,对拟建的嘉禾家园地理位置、人文环境、建筑规模等基本情况进行了广泛宣传,并分别与109名户主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双倍装饰、设备差价。第十六条约定: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内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第十九条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合同附件三中与约定有关联的装饰、设备标准为:单元门为电子楼宇对讲防盗门,入户为防盗门,地下室、楼梯间为钢门,室内门框、窗为铝合金;采暖采用分户控制、插卡一户一表,地热取暖。
接下来,庆阳市东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该宗土地上修建了两幢楼房共112套,并在院内修建了13间车库。2009年,工程竣工后109户业主陆续入住嘉禾家园住宅小区。
案情
相关部门调查发现多项违规
然而,当业主入住小区后,发现小区的物业管理、供水供暖、楼房质量等存在问题。2010年1月至2011年9月,业主多次上访,经庆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派人员现场调查,于2011年12月26日作出“关于嘉禾家园业主上访问题的处理意见”,确认:1.嘉禾家园两栋楼四楼以上水压低,楼顶太阳能水箱无法上水;2.李某等住户冬季室内供暖温度过低;3.小区内预留路灯基座处未安装路灯;4.楼顶部分区域漏水;5.乔某、赵某、冯某三户地下室进水;6.楼面部分位置铁皮悬空;7.小区占地面积与图纸及土地使用证不符;8.开发商未提供单元门和进户防盗门产品合格证;9.未按合同约定安装分户采暖计量设备;10.开发商收取住户暖气接口费后未上缴供热公司;11.开发商在院内违规修建车库。
2013年9月23日,109户业主又向庆阳市建筑业管理局投诉。该局派质监站专业人员进行了现场查验后认为,虽然嘉禾家园由庆阳东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广厦集团庆阳分公司承建,庆阳市恒力监理公司监理,并于2009年通过竣工验收,但室外工程未办理招标、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有关施工单位施工、验收及投入使用。
判决
开发商上诉省高院驳回
基于以上问题,109户作为原告方,将东新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提出赔偿。法院在审理中除查明以上问题外,另查明:楼顶部分区域漏水造成5位业主住宅内屋面损坏;室外混凝土院坪存在局部破损和院坪下沉、院内直埋雨水排水管检查井内有积水及排水不畅,造成14户业主地下储藏室内进水;嘉禾家园112户住户住宅内共需要161个取暖插卡表,涉及109位原告住宅共计需要156个;庆阳东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嘉禾家园所用的占地47.63平方米的原售楼部进行出售。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所承建的嘉禾家园小区竣工后虽然通过验收,但庆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及庆阳市建筑业管理局进行现场调查发现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对此,被告应承担相应责任。经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一、被告东新房地产公司赔偿109位原告管道维修费、零星维修费、外墙变形缝维修费等共计357521.76元;二、被告赔偿原告住户采暖分户计量费118113.53元;三、被告赔偿诸位原告因楼顶漏水所造成的补修费以及地下室全面进水所造成的损失等共计11475元;四、被告给付原告车库销售款1039976.79元;五、被告给付原告原售楼部销售款144994.44元;六、驳回109位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东新房地产公司提出上诉,省高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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