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7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出具已购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意见等问题的批复》,此批复是对昌平区住建委《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相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意见。根据内容,2008年4月11日之前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适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上市出售,可直接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管部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区县住保部门不再出具《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意见》。2008年4月11日之后,同等条件下,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继续按本市相关管理规定出具《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意见》。
在北京,已购经适房上市交易时,要去所在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开具《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意见》。而今后对于2008年4月11日之前的老经适房,再上市可以直接交易,不再需要由住保部门出具政府放弃回购的相关证明材料。北京的经适房是从1998年开始建设的,2008年4月11日以前的老经适房以天通苑、回龙观等一批经适房为代表。
北京市住建委是简化了对于经适房转为商品房的审批程序,以2008年4月11日作为时间点,需要注意的是,这个分水岭仅是昌平区住建委是否要出具《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意见》的时间节点,而并非是区别新老经适房的时间节点。
据了解,根据2008年4月8日由市建委、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以通知下发之日是否签约订购合同来区分新房和老房。下发之日后签订合同的为新房,下发之日前签订合同的为老房。实行“老房老办法,新房新办法”。
无论是“老房”还是“新房”,购买未满5年的都不能上市交易,确需上市的由区县住保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
对于新房而言,满5年后可以上市,但出售时应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补交金额根据原购经适房时的价格和出售时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房价差的70%补交,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保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而对于老房而言,满5年后上市交易的,补交价款则是按照原来的规定执行,即按上市成交价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未满5年原价转让经适房流程
产权人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原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购房人,购房人放弃购买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后续的购房人。
购房人查验房屋和相关资料后,与产权人签订购房合同,支付购房款,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登记买卖双方信息,出具相关证明。
买卖双方持购房合同、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区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购房者名下,并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记“经济适用房”字样。
■声音
政府简化程序非放弃回购
伟业我爱我家集团控股公司副总裁胡景晖表示:“2008年之后经济适用房相对比较严格。而此前销售对象并没有锁定需要经适房的人群。既然经适房的使用状况已经偏离了初衷,还不如让它通过土地出让金转化成商品房。
对于简化审批程序和回购的关系,亚豪机构市场总监郭毅认为:“简化程序并不意味着放弃回购。政府放弃回购经适房不太可能,因为经适房回购制度是纳入到经济适用房管理制度的,是政策法规类的条文。如果说政府放弃回购,也需要相应的制度补充,不可能从执行上逐步放弃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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