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房主隐瞒“凶宅”实情并出售
吴先生通过某中介公司看中位于海珠区的某物业,并与该物业的业主陈女士协商房屋买卖事宜。吴先生明确向陈女士表示其妻子已怀孕,要求房屋必须吉利,并主动咨询房屋是否曾经死过人,陈女士对此表示该房屋未曾有人去世。事后,吴先生与陈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一次性支付全额房款120万元,以及在中介公司的协助下办理过户手续。
两个月后,吴先生得知该房屋曾发生过跳楼自杀身亡事件,于是找到陈女士协商退房事宜。但陈女士称房屋并不影响使用,拒绝退房。协商无果,吴先生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及陈女士退还购房款120万元。经审查,业主陈女士未如实向吴先生告知该物业曾发生跳楼自杀身亡事件,造成吴先生重大误解。最终,仲裁委员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决支持吴先生的全部仲裁请求。
【说法】
买家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分析,上述案例中,买卖双方在协商房屋买卖事宜时,吴先生已明确表示要求房屋吉利,并主动咨询房屋是否曾经死过人。但是,陈女士未如实向吴先生告知有人跳楼死亡一事,违背了《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而且,按照传统习俗的一般理解,有人跳楼自杀会对购房者造成严重的心理阴影和心理障碍,足以影响其作出是否购房的决定。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律师提醒消费者,买家若对“凶宅”有所避讳,可以在合同中明确房屋的条件,并应多方探听业主出售房屋的情况,比如到辖区的派出所了解或将其购买房屋地址作为关键字在互联网当中搜索。
同时,买家也可要求业主在合同中约定信息披露条款,如“业主保证所出售房屋中未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严重刑事案件等可能导致买家心理不安的情况。若买家发现房屋中曾经发生过上述情况而业主未曾予以书面披露,买家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业主赔偿10万元”之类的合同条款。这样的约定可以督促业主披露房屋信息,也可以让买家在发生纠纷寻求法律救济时有据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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