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顾客在某商家定购其品牌整体衣柜,结果发现商家提供的家具中有些柜板并非品牌的产品,遂一纸诉状将商家告到法院。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一审判令商家退还顾客货款3.8万余元,并赔偿顾客3倍货款即11.6万余元;顾客方需要将衣柜柜体归还商家。
吕玲系某家具商行经营者,消费者赵玉秀与吕玲经营的家具商行签订了一份某品牌整体衣柜订货合同,总金额为3.8万余元。合同签订当日,赵玉秀将3.8万余元价款付清,同年11月,赵玉秀再次支付补款440元。随后,吕玲将赵玉秀订制的柜体送到交货地点后,赵玉秀发现柜体中有柜板不是诗尼曼产品。
赵玉秀家人向公司邮寄柜板。两个月后,该公司回复称,确认邮寄的板材不是其产品。为此,赵玉秀向消费者协会申诉,双方未能在消费者协会达成一致。于是,赵玉秀诉至法院,索要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赵玉秀与商家签订的合同,商家向顾客提供的产品整体都应当是品牌的产品,但商家提供给顾客的柜体中有其他柜板,说明商家存在欺诈行为。据此,法院根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此案作出了如上判决。
■以案释法
商家欺诈应三倍赔偿
法院对该案审理后指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根据赵玉秀提供的证据,可以确认其向商家累计支付了38864元货款,现赵玉秀主张退还货款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商家应当退还全额货款。根据法律规定,赵玉秀主张退款,对于商家已向其交付的柜体,原告方应当予以退还,赵玉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亦明确同意将柜体退还。
对赵玉秀主张的3倍赔偿金,法院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
本案中,商家提供的衣柜柜体掺杂了其他品牌的柜板,以此来冒充其整体衣柜,该行为属于欺诈行为。据此,赵玉秀主张3倍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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