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保障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近日,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记者获悉该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按照办法规定,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采用开发企业选择、银行自愿双方协议监管的模式,与开发企业订立预售款监管协议的银行为预售款监管机构。 同时,还要求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款应当全部存入监管银行对商品房项目预售款监管设置的专用账户,确保优先用于项目工程建设,保证专款专用。
此外,开发企业不按规定缴存、使用预售款以及利用其他账户替代预售款专用账户的,由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逾期仍不改正的,按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办法所称的“商品房预售款”,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出售,由购房人按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全部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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