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法制办官网昨日挂出《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称《条例》)显示,今后,出租“房中房”、“床位房”或原设计不作居住用的“阳台房”等的房东,最高或可被罚3万元。
《条例》第十九条明确了六项出租人义务,其中包括: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应当以经规划部门审核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割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储藏室等原始设计为非居住用的空间,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等,并禁止出租人未取得旅馆业许可以旅馆业的名义进行经营行为。否则,将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应当自签订、变更、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出租人未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由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对自然人处以一千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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