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上午,《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正式颁布,并将于明年1月起施行。市住建委表示,这一条例为本市工程建设领域监管、追责乃至业主维权都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
《条例》规定,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以及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材料供应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按照规定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履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
此外,条例还首次提出了建筑质量安全的“强制保险”制度。按照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在住宅工程开工前投保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在房屋销售前办理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担保,受益人则均为房屋建筑所有权人。保险范围包括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以及防水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保险期限至少为10年,防水工程的保险期限至少为5年;担保范围包括工程保温、管线、电梯等影响房屋建筑主要使用功能的分项和分部工程。这样,如果在保修期内出现问题,业主可以向施工单位投诉并要求修理,无法追查到责任人的,可由保险公司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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