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针对已建成小区采取的是“逐步打开”策略,而非一刀切,这就为未来实施过程中的法律折冲,留下了空间。
据报道,《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近日印发,意见部署了多个破解城市发展难题的“实招”,其中最受舆论关注的,就是提出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封闭住宅小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这甫一公布,引爆舆论。
开放封闭小区,被写进了时隔37年重启的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的配套文件中,自然不乏缜密政策考量:应看到,中国城市民居经历了从围合封闭式建筑组团到大杂院、单位集体大院,再到眼下的封闭式居住小区的演变,不改的是其“封闭性”。封闭小区林立,既让城市变成了“孤岛群”,让“陌生人社会”形态湮没城市人文氛围,也造成道路资源浪费,让城市缺乏“毛细血管式”小路。
本质上,壁垒森严的封闭小区就是农耕文明的产物,而改变城市条状割裂的状况,推行由城市主干道围合、路网密度较高、公共服务设施就近配套的开放街区模式,也即街区制,在土地集约化利用、营造社区活力等方面显然更具价值。而人们从中最直观的获益就是,穿过彼此的小区不用多绕路。
毋庸置疑,开放封闭小区,契合现代城市内含的开放性诉求。不过,这类牵涉民众切身利益的政策落地,也得讲究程序正当,尤其是很多居民已形成对住宅小区私密性固有依赖的情况下,如何打消他们的顾虑,在尊重、保障权利的基础上获得民意公约数,很需技巧。
眼下很多人就担心,打开那些院墙,会不会造成小偷猖獗、安保隐患?还有,街区制激活小区道路资源后,会否带来噪音污染,老人小孩在小区场地休憩嬉戏时面临车流威胁,小区变成停车场?针对这些疑虑,将来有关各方要做好政策解释和引导排解工作,比如跟“管小区变管大楼”对应的安防强化,也给公众适应、习惯的过渡期。
另外,在政策实施环节,更关键的,是要迈过法律关。落实不再新建封闭小区的要求,或许并不难:在未来土地出让时,将公共面积剥离,不再做大规模的“门禁社区”规划即可。但对已建成小区打开,则面临某些法律掣肘。
现有《物权法》第73条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就是说,现有封闭小区内的道路一般都纳入了建筑面积公摊部分,属业主共有。要实现其内部道路公共化,也须尊重其权利诉求,依照法定程序并建立利益补偿保障机制。按《物权法》,在业主自治的背景下,物业管理方式由业主大会决定。即便按《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那也得实行合理补偿。
说到底,开放封闭小区,是实现“让城市更美好”的重要举措,在依法行政语境中,将来政策实施迈过民意坎、法律关也很重要。值得注意的是,《意见》针对已建成小区采取的是“逐步打开”策略,而非一刀切,这就为未来实施过程中的法律折冲,留下了空间。只要依法行政并保障居民权益为前提,实行两全其美或许并非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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