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成效较明显地区予以激励支持的通知
国办函〔2016〕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2015年国务院大督查情况,2016年1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落实有关政策措施成效较明显的20个市(州)、20个县(市、区)给予表扬,在2016年对这些地区实行“免督查”,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激励。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激励措施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2016年专项建设基金安排中对受表扬地区予以支持,由受表扬地区根据国务院确定的专项建设基金支持领域,自主选择申报急需建设的重点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实施)
二、对2016年督查收回的201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沉淀资金,在充分考虑东、中、西部差异的基础上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到受表扬地区所在省(区、市),再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分解下达到受表扬地区的具体项目,并优先用于建设进度快而又缺资金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实施)
三、对2016年督查收回的专项转移支付沉淀资金,在充分考虑东、中、西部差异的基础上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由财政部下达到受表扬地区所在省(区、市),再由省级财政部门分解下达到受表扬地区,纳入预算管理。(财政部负责组织实施)
四、建立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直通车”机制。受表扬地区企业2016年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可直接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大厅现场提交申报材料,不需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实施)
五、中央财政对受表扬地区所在省(区、市)提前调度资金,并要求相关省级财政部门加快对受表扬地区调度资金,以提高地方库款保障水平。(财政部负责组织实施)
六、对受表扬地区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奖励指标在2016年全国土地利用计划中单独列出,纳入计划执行管理。(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实施)
以上激励措施的实施办法等具体事宜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通知。请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衔接沟通,协同做好激励措施的实施工作。实施过程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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