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国土资源部和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以下简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下列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包括:(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或海域使用权;(二)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宅基地使用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林地的使用权;(四)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地役权;(六)抵押权。
通知同时对免收、减收不动产登记费的 条件加以明确。其中列举八种情形可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包括: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因行政区 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其他情 形,等情况。相关知识
不动产登记收费范围明确
不动产登记收费情形明确 土地与房屋登记费等取消
不动产登记收费政策明确 八类情形免收费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规范不动产登记收费
不动产登记收费维持不变
北京不动产登记收费维持不变
不动产登记明确免八种类型收费
不动产登记体系2018年有望成型 房地产税还有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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