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9年7月买了一套二手房,合同上注明连地下室一起卖,在房款交清后3天内交接清楚房产,但是房款交清后卖方一直找各种理由不移交地下室,到现在已经1年多了,我想问,这种行为是不是已经构成违约了?能不能要求赔偿?合同上标明了违约责任。可以通过法律程序维权吗?
针对您目前提供的信息,给您做出如下答复: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屋连同地下室一并转让的,卖方不移交地下室,即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就构成违约,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的,依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方的责任,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维护您的合法权益。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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