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门面房是1999年由县委县政府牵头由县体育局出面属老百姓集资建房,合同期限30年,现在又由县委县政府牵头由开发商开发使用进行商品开发,在没有告知房主的前提下建设局于2010年6月20日发出公告,于8月20日强制拆除。鉴于这样的情况,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所依据的法律有哪些?怎样要求赔偿? 希尽快得到回复,感谢律师的指明。
政府拆迁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或补偿,未能达成补偿协议,拆迁方不得强制拆迁。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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