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律师您好;我08年2月在高区买房子1套,定金等90%的款已按合同规定日期付与开发商,合同规定08年12月20日交房,开发商售楼人员当时说;10%的尾款在08年12月20日验收合格后交付拿钥匙。可是,当08年12月20日,我们带钱去时发现;有好几处装修有质量问题,并且原来合同补充协议承诺的燃气、暖气都没通,时至冬季,根本无法入住,如是,我们没交尾款,并告知开发商:返修有质量问题部位,燃气、暖气不通我们不能入住。现在已过5个月,质量问题已修好,燃气仍没通,暖气09年冬能不能通还不一定。我们要求开发商,在尾款中扣除部分违约金,我们就交钱拿钥匙,开发商不从,非要我们交全部尾款。请问;我们的要求能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1、从你所述来分析,开发商属于违约,你可以先和其协商,如其没有诚意,可以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2、如需帮助,可来电联系。相关知识
请问:我们的维权行为能不能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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