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非农业消费者)通过拍卖方式取得国有林地经营管理权,后又高价转让另人(非农业消费者)经营,问转让所得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应按什么税目征收?怎样征收?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个人(非农业消费者)通过拍卖方式取得国有林地经营权,又高价转让他人经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行为,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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