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约定工资后单位“赖皮”怎么办?
答:法律不支持单位私改标准
去年3月,张某进入昆明某厂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张某每月的工资为3000元。第一次发放工资时,厂里根据张某当月的工作情况,确定张某的工资为2800元,此后,张某每月的工资均根据当月的业绩来确定,但双方并无书面的工资计算的约定。去年3月至12月,张某每月的工资均没有达到3000元。今年1月,王某以工作繁重为由提出辞职,同时要求厂里支付每月工资不满3000元的差额及差额部分50%的赔偿金,支付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厂里则认为,每月的工资是根据张某的业绩确定的,多劳多得,不存在拖欠工资的行为,张某自己提出辞职,厂里不应当承担责任,双方就此争执不下,张某将昆明某厂告到了仲裁委。
■律师解读
张某与昆明某厂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张某每月的工资为3000元,在双方没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昆明某厂单方面按照张某每月的业绩来确定张某的工资,属于昆明某厂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在张某不确认的情况下,对张某不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仲裁委最终确认昆明某厂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属于克扣张某工资的行为,裁定其补发张某每月工资不满3000元的部分,并按补发部分的50%加付赔偿金,同时支付张某以昆明某厂克扣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000元。
如果昆明某厂在与张某的劳动合同里就明确约定工资按照张某当月业绩来确定,并且在此后的工资发放过程中均保留张某当月业绩的详细计算方式和标准,并经张某签字,张某的仲裁请求就无法获得支持。
从法律上来说,劳动报酬属于劳动合同必须约定的内容,但法律并没有规定详细的金额与计算方式。所以,企业一旦约定详细的金额,除非与劳动者重新达成书面的协议,否则就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而企业如果在劳动合同里约定工资的计算方式,即以绩效作为发放工资的标准,那么每月的工资就可以随绩效不同而有所升降,只要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都是法律认可的。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黄建军 供稿
电话:13888623102
■维权热线热点问题
问:我和我前夫双方因感情不好协议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我所有。我们这套房子是我出资购买的,户名是前夫的名字,离婚后,房产证在我手里,由于我和孩子一直在房子里居住,所以也就没去办变更手续。没料到我前夫在前年将我们的离婚协议书涂改,改成房产归他所有,并到派出所开具了房产证遗失证明,然后又补办了房产证,对买家说他将房屋租给我用两年,就把房子给卖了。现在买家来要房,我该怎么办?
答:就您的问题,我建议先去房管部门查看您前夫与所谓买家的交易资料,看是否存在房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明显的错误,如果有则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要求认定房管部门就您前夫与所谓买家的房屋买卖行为的登记无效。如果经过核实,房管部门已经尽了核实和检查的义务,则您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您前夫与所谓买家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 侯海元 供稿
电话:1376911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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