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季天气比较寒冷,很多的小区为了居民生活更加舒适温暖,给小区都有采取的供暖措施。室内供暖收费是大家关注的问题,很多小区供暖收费都是按照居民的房屋建筑面积来进行计算的,这让很多小区的居民感觉到不公平、不合理。那么居民居住供热如何收费合理?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知识吧。
一、居民居住供热如何收费合理?
居住建筑供热收费是事关千家万户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是与人民群众关系最直接、最密切的现实问题。科学合理地制定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可有效维护消费者权益,减少居住成本。同时鼓励节约用热,推动绿色生活方式。
各盟市热费多年来一直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计收,目前仍在延续该计收规定。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众所周知,我区居住建筑的楼梯间、走廊等公用部分一般没有供热,没有供热公用建筑部分面积为什么要计收呢?因此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计收热费不合理、不科学。
既有居住建筑未安装热计量装置的,热费应当按照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计收。其中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和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已安装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设施,具备准确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条件,要实行供热计量价格;按照2018年自治区发改委和住建厅下发的《关于实施供热计量价格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实施供热计量价格,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
但在计算基本热费和计量热费时,建议面积热价、计费面积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套内建筑面积以房产证等有效法律文书上标注为依据;没有标明可由供热单位与用户共同测算,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部门进行测算。
二、供热温度标准是多少度?
供热温度标准是18℃±2℃。根据《新乡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规定:第二十三条:用户室内采暖温度为18℃±2℃,不低于 16℃。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定居民热用户室内温度检测点,定期测查室内温度。
第二十四条:供热经营企业应建立、完善供热抢修制度和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加强管理、规范服务,将规范服务的标准、内容、时间向社会公开,接受用户监督。设置报修、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服务质量和供热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因经营企业责任停止向用户供热,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停止供热的时间和当年标准,向用户退还或减收相应的热费。
室内温度过高时,会影响人的体温调节功能,由于散热不良而引起体温升高、血管舒张、脉搏加快、心率加速。由于室内外温差悬殊,人体难以适应,就容易患伤风感冒。研究证明,冬季室内适宜温度为17℃至22℃。如果室内温度经常在22℃以上,人就会神疲力乏、头昏脑胀。
三、供热温度不达标怎么办?
第三十六条 居民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用户可以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自被告知之时起10小时内进行现场测温。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对测温时间和结果应当共同签字确认,供热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采取改进措施。自告知时起48小时仍未达到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收到告知之日起折算日标准热费退还用户。
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居民用户可以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时起24小时内采取现场免费测量的方式,确定室内温度。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未达到供热标准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采取改正措施,自用户投诉之时起48小时未能改正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用户告知之日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向用户退还热费。
居民室内温度低于18℃,高于16℃(含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30%;室温低于16℃,高于14℃(含14℃)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室温低于14度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100%。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赔付,再向热源单位追偿。
对于小区供热的问题,相信也是大家关注的问题,平时要多了解一些相关的知识,有不明白的可以咨询一下物业等部门。以上就是关于居民居住供热如何收费合理的相关介绍,在供暖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供热温度不达标的现象,要及时的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保障家人的生活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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