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顺: 你好!
有这方面的规定,1984年11月8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试行)》( 城住字(84)第677号 )
2.2翻修工程
2.2.1凡需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工程为翻修工程。
2.2.2翻修工程应尽量利用旧料,其费用应低于该建筑物同类结构的新建造价。
2.2.3翻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完好房屋标准的要求。2.2.4翻修工程主要适用于:
2.2.4.1主体结构严重损坏,丧失正常使用功能,有倒塌危险的房屋。
2.2.4.2因自然灾害破坏严重,不能再继续使用的房屋。2.2.4.3地处陡峭易滑坡地区的房屋,或地势低洼长期积水无法排出地区的房屋。
2.2.4.4无修缮价值的房屋。
2.2.4.5基本建设规划范围内需要拆迁恢复的房屋。
房屋翻修工程属于房屋修缮,不属于新建工程,所以不能超过原来的高度和面积。否则就超过了修缮的范畴,属于重新建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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