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完你的资料,感觉A与B的风险太大了,理由:
(1)由于A建工厂所用之土地系村集体所有,仅签有租赁协议,只有当租赁期较长,价格优惠,且A能永续经营的情况下,建厂之成本才能在以后建筑的耐用年限内慢慢回收.只是如果遇到拆迁或不可抗力,导致租赁合同失效,那么地上的一切建筑物投入将得不到一个很好的补偿.(我一个朋友就是这样的,在温福铁路线上厂房被拆,由于是租赁集体土地,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故拆迁中一度很被动,仅得到了建筑较少的补偿,且土地的补偿还归村集体)
(2)现在A的产权都成为一个问题,而B是在A的允许下再建房,那她的合法性更是没有保障了。
所以首先B根本就无法办理产权,更不用谈产权多少年划到A名下的问题。最多就是签定民事合同,双方约定在条件(1)理想的情况下,对B所建厂房使用权划分的问题。双方以抵扣租金方法来签这份协议??我觉得房子能用多少年尚成问题,用这种方式明显风险较大。另年限的界定还要看A与村集体的租赁合同的年限为限。不亦超过租赁期。
希望我的回答会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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