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曾是世界上碘缺乏病风行最严重国家之一。20世纪70年代调查显示,我国绝大多数地区均不同程度地风行碘缺乏病,受威胁人口约7.2亿,曾有地方性甲状腺肿患者3500万人,地方性克汀病患者25万人。2000年卫生部评估结果显示,海南、重庆、四川、西藏、甘肃、青海、新疆7个省(区、市)未完成消退碘缺乏病目标,内蒙古、辽宁、福建、贵州、云南、陕西、宁夏7个省(区)基本消退碘缺乏病目标,其他17个省份完成消退碘缺乏病目标。2007年《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中期评估显示,海南、西藏、青海、新疆4省(区)未完成消退碘缺乏病目标,重庆、四川、甘肃、云南4省(市)基本完成消退碘缺乏病目标,其他省份完成消退碘缺乏病目标。2010年,卫生部根据《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要求,对海南等8个省份完成消退碘缺乏病目标情况开展了现场考核评估。考核结果显示,海南、重庆、四川、云南、甘肃5个省份居民户合格碘盐食用率均达到90%以上,尿碘中位数均超过100g/L,儿童甲状腺肿大率均小于10%,完成了消退碘缺乏病阶段目标。至此,除西藏、青海、新疆3个省(区)达到基本消退碘缺乏病阶段目标外,全国28个省份均达到消退碘缺乏病目标。
国内外实践充分表明,食用碘盐是防治碘缺乏病经济、有效和便捷的措施。食盐加碘防治碘缺乏病是一项利国利民、造福子孙后代和提高全民人口素质的大事。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和关怀碘缺乏病防治工作,早在1956年,我国政府就将防治地方性甲状腺肿纳入了《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制订了明确的政策措施。1979年,在全国主要病区推广施行以食盐加碘为主、口服碘油丸等为辅的综合防治措施,碘缺乏病的严重风行趋势有所控制。1991年3月,时任国务院总理的李鹏同志代表中国政府在《儿童生活、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和《执行90年代儿童生活、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上签字,向国际社会庄严承诺到2000年中国基本完成消退碘缺乏病目标。1993年,国务院召开了“中国2000年消退碘缺乏病目标动员会”,全面启动了以普及碘盐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食盐加碘消退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确定对消退碘缺乏危害采取长期供应加碘食盐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有效推动了消退碘缺乏病的工作进程。1996年,国务院颁布了《食盐专营方法》,对食盐消费、销售施行专营管理,将碘缺乏病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
为确保持续消退碘缺乏病,2004年我国政府在《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中要求:到2010年,全国要有95%以上的县(市)完成消退碘缺乏病目标。
2006年,卫生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12个相关部委印发了《完成2010年消退碘缺乏病行动方案》。2007年起,卫生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建立了覆盖全国所有县级的碘缺乏病防治监测体系,根据监测预警,及时在碘盐覆盖率较低地区对重点人群采取应急补碘措施。
2009年,卫生部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牵头,在辽宁、上海、浙江和福建4个省(市)沿海地区开展了居民碘营养状况和膳食碘摄入量调查。
结果显示:我国沿海地区居民碘营养总体水平相宜,但仍有肯定比例的孕妇碘营养不足;沿海地区居民从膳食中(包括碘盐)获得的碘量是安全的;沿海地区水产品不是膳食碘摄入的主要来源,食盐中的含碘量以及食盐的消费量对于膳食碘的摄入量贡献率约占80%,盐碘是膳食碘摄入的主要来源。同年,卫生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碘地区碘盐供应和管理的通知》,要求在高水碘地区全面供应无碘食盐,妥善解决非高碘地区不宜食用碘盐的甲状腺等疾病患者方便购买无碘食盐,进一步规范无碘食盐的供销管理。
2010年,卫生部委托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从尿碘水平和膳食碘摄入量两个方面,系统评估了我国全民食盐加碘在预防控制碘缺乏危害方面的健康效益以及我国不同地区居民碘营养状况的潜在风险。评估结果显示:从历年人群尿碘水平和膳食碘摄入量两方面评价,我国除高水碘地区外,绝大多数地区包括沿海地区居民的碘营养状况处于相宜和安全水平。同时,为全面把握我国人群碘营养状况,评价全国碘缺乏病监测方案的施行与执行情况,2010年由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牵头,对我国现行碘缺乏病监测体系进行了独立的第三方评估。评估报告显示:自2007年印发《全国碘缺乏病监测方案(试行)》以来,各地能够严格按照监测方案开展各项监测工作,监测数据是客观真实的;监测工作对我国控制和消退碘缺乏病有重要贡献。2010年监测结果显示,全国碘盐覆盖率为98.6%,碘盐合格率为98.0%,居民户合格碘盐食用率为96.6%;96.8%的县居民户合格碘盐食用率达到90%以上,达到了《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的指标要求。
卫生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编制的《全国地方防治规划(2011-2015年)》提出,到2015年,完成持续消退碘缺乏危害目标,连续坚持以食盐加碘为主的综合防控策略,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补碘”原则,在已达到消退碘缺乏病标准的地区,持续供应合格碘盐,巩固防治成果;在尚未达到消退碘缺乏病标准的地区,进一步加强碘盐普及力度,提高碘盐覆盖率和合格碘盐食用率;在碘缺乏病仍严重风行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通过监测预警,及时对高危人群采取应急强化补碘措施,防止地方性克汀病新发病例。在普及碘盐的同时,合理布设不加碘食盐的销售网点,方便因疾病等原因不宜食用碘盐的居民购买不加碘食盐。卫生部还将发布新修订的《食用盐碘含量》标准,指导各省(区、市)在标准规定范围内,根据当地人群实际碘营养水平,选择合适本地情况的食用盐碘含量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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