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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击剑协会的章程是什么? 2011-04-24

https://m.biud.com.cn 2011年04月24日07:14 家居装修知识网  


  

中国击剑协会中国击剑协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击剑协会,英文名称CHINESE FENCING ASSOCIATION,缩写CF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热爱本项目运动的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专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团结全国本项目工作者和爱好者,积极开展群众性击剑活动,推动和普及本项目运动发展,不断提高本项目运动技术水平,加强与世界各地击剑界的联系,增强国民体质,推动全民健身,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服务。本团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家体育总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老山。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普及击剑运动,积极组织并支持国内各种等级和不同类型的击剑活动,加强各会员协会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增进击剑工作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
  (二)根据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国际体育组织有关规定,负责协调、组织举办国际性比赛,向有关部门提出国际活动及有关事项的建议,获批准后负责全面施行。
  (三)拟定有关击剑教练员、运动员管理制度、竞赛制度,报请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四)负责协调、组织击剑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的培训工作,受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制定击剑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制度,负责运动员资格的检查和处理。
  (五)根据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全国体总、中国奥委会的规定,选拔和推荐国家队教练员、运动员,负责组织国家队集训和参加击剑比赛。
  (六)负责教练员出国任教的选拔和运动员个人到境外训练、比赛的归口管理工作。
  (七)负责协调和组织击剑运动的科学研究工作。
  (八)开展与项目发展有关的非经营性活动,为击剑事业的发展积累资金。
  (九)研究和监制与击剑运动有关的器材和装备。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
  第八条 请求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肯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必须经相应的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的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请求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单位会员还享有以下权利:
  (一)请求举办(或承办)本地区(行业)本项目的相关比赛和活动的权利。
  (二)请求承办本团体组织的各类比赛和活动的权利;
  (三)代表本团体组队参加本项目各级各类比赛和活动;
  (四)从事本项目相关活动的合法权益受本团体的保护和协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本团体及本团体认可的国际组织的章程、规程、规则;
  (七)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团体组织的各类比赛和活动;
  (八)积极开展各类比赛和活动,努力提高本项目运动水平。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通过本团体的徽标、旗帜、口号等;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别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检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建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别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别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检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别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检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主席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应特别情况,经主席委托,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检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由副主席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施行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运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比赛及相关收入;
  (七)出售广播电视转播权收入;
  (八)广告赞助收入;
  (九)无形资产许可运用、转让及其他派生收入;
  (十)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施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恰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检查,经其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检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盈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年12月10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中国击剑协会网 中国击剑协会章程 http://fencing.sport.org.cn/cfa/rules/2010-07-06/3114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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