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2月1日起实施
“三来一补”项目与私营业主物业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该找谁负责?该负什么责?2月1日起实施的《深圳市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将为解决我市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这些突出问题提供法律依据。这是记者昨日从市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市委常委、副市长王穗明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继去年我市在全国率先制定《深圳市国家行政机关负责人安全管理奖惩办法》后,今年又出台了《深圳市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下称《责任追究办法》),率先对“三来一补”项目负责人与私营业主应对安全生产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责任追究办法》规定,法人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或非法人企业的负责人要对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承担全面责任。“三来一补”项目负责人要对生产安全管理承担责任,其具体职责为: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设立安全管理委员会和聘请注册安全主任;使用或提供的设备、设施、物业和作业场所符合要求,并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组织开展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组织制定安全重点防护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发生事故时,采取措施组织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按规定及时报告和处理;配合和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的安全监督检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等十二个方面。
按照规定,企业负责人与“三来一补”项目负责人没有履行安全管理具体职责,发生死亡事故的可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发生重大死亡事故与特大死亡事故的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如果因强令员工违章作业,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等造成其他重大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刑事责任。
《责任追究办法》规定,出租物业给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私人业主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义务:出租的物业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和验收合格;在租赁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配合和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的安全监督检查。如违反规定可处罚3000元至5000元,对发生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或特大死亡事故,经调查确认承担直接责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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