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举行的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了《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据悉,在深入、广泛征询民意的基础上,《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广大市民的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的体例、内容等作出较大调整和修改。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维绪出席会议并讲话。
新条例与原《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相比较:
――扩大了法规适用范围,将哈市无人管理的20余万户老旧住宅纳入物业管理;对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模式也做了相应规定。
――完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制度。针对有些物业小区户数较多、业主大会会议难以召集的实际,规定了建立业主小组,由业主小组代表参加业主大会的模式;针对有些业主委员会不称职,甚至谋私、侵害业主利益等,规定了业主大会可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的具体情形。
――加强物业服务监管。建立了物业市场准入招投标平台;确立了合同驻区备案制度;规定了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制度。
――规范物业的使用和维护。明确物业使用中的九大类禁止行为,对业主的违规行为,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予以劝阻、制止,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依法向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规定利用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部分建立应急维修资金,在发生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紧急、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应急维修时,经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先行启用应急维修资金进行维修。
会议还开通了法制委员会官方微博,在线与市民沟通。据悉,《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拟于5月末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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