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旧住宅全部纳入物业管理;物业擅自弃管,3年不得在本市再从业……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批准,新的《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行,市人大常委会2004年7月13日公布的《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同时废止。
老旧小区全部纳入物业管理
据统计,我市目前有20余万户老旧住宅没有实行物业管理。《条例》将无人管理的老旧物业纳入进来,作为新的物业管理模式加以规范。同时,还规定了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模式,将使我市物业管理形成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社区物业服务机构管理和业主自行管理三种模式并存的新格局。
据介绍,原《规定》仅把市住房局作为物业管理的政府主管部门,管理体制构建不合理,主体严重缺失。对此,《条例》中提出物业管理重心下移,将部分管理权下放到区县(市)、街道办事处,规定了市、区县(市)、街道三级物业管理监管主体,明确了各级监督管理职责。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具体负责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而物业擅自弃管的,3年内不得在本市再从业。
业委会委员谋私,业主可罢免
针对目前我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组建滞后的问题,《条例》规定,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针对有些业主委员会委员不称职,甚至谋私、侵害业主利益等情况,《条例》规定业主大会可以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
物业使用禁止九大类行为
《条例》明确了物业使用中的九大类禁止行为。其中包括,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擅自占用、损坏或移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占用消防通道、损坏消防设施设备;随意堆放、倾倒垃圾;擅自占用、损毁绿地,或在设施上吐痰、刻画;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等违反规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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