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有过离婚经历,也许您应该检查一下您的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中是否有对离婚当时的每项财产都做了明确的分割说明。如果不巧您有房产没在离婚协议中提及的话,您之前的配偶也许可以随时起诉您,并要求按现在的房价重新分割房产。日前北京市就有一个类似的案例发生。
北京市的王先生与刘女士于2006年在民政局就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因北京房价这几年节节攀升,刘女士感觉当时的财产分割方法吃亏了。于是在2011年将王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重新分割王先生于婚前购买的一套房产。日前,根据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王先生败诉,需要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将房产从双方结婚时到当前时点的增值部分的一半分割给刘女士。
根据王先生介绍,王先生与刘女士因为感情不合,双方于2006年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当时二人名下的大额财产包括王先生名下的一套婚前购买的一居室,和刘女士名下和该房产价值相当的股票。因此就财产分割问题,因为二人决定为简单起见,将王先生名下的房产仍归王先生,而刘女士名下的股票也仍归刘女士所有。因此,二人在民政局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一项上,填写了“双方已达成一致处理意见”,但未将房产,股票等财产项目一一列举在离婚协议上。但5年后,这份没有列举财产项目的离婚协议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和随后法院判决的依据。
刘女士和法院认为,既然双方已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就应该有一致意见的具体说明。但因为双方都无法出具什么是该一致意见的证据,从法律上讲,相当于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判决对王先生名下的房产的增值部分进行分割。并且增值部分应当按照现在的房价,而不是2006年双方离婚时的房价进行计算。可以想象,因近几年房价飞涨,两种计算方法所算出的增值部分不在一个数量级。
王先生认为,法院的判决明显有失公允。并对判决的几个关键点提出了质疑。
1. 刘女士在双方离婚5年后又提出重新分割财产的诉讼,是否已经过了民法诉讼的时效?
2. 二人离婚时是在民政局依法办理的。在双方当时已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在民政局提供的离婚协议表格上签署了“双方已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声明,而该声明是民政局建议的标准用辞。而为什么法院不认可的同为政府机关的民政局出具书面协议和用辞?
3. 退一步讲,即使民政局的离婚协议无效而需要重新分割财产,也应该分割当时的全部财产。而法院只判决了对王先生的房产进行分割,而未提及分割王女士的股票。
4. 另外,在分割房产增值部分时,应该以离婚时点的房价计算增值部分,而不是当前时点的房价。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法院不认可民政局的标准用辞“双方已达成一致处理意见”。而因为该用辞一直被民政局沿用,向有王先生刘女士类似情况的离婚人士应该不在少数。如此一来,是否意味着其他按此方式协议离婚的人士也都可以任何时候选择一个“合适的时机”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在现今离婚率居高不下,房地产又持续火热的中国,相信此类案件的判决一旦在司法上被认定判决正确,社会上会有不少人受到波及。同时另外一些人则又可以借此发一笔横财。
日前,王先生已对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本报也会持续关注此案件的进一步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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