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从中国林产业协会在东阳市召开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简称:CITES公约)木材物种解读报告会上了解到,交趾黄檀、中美洲黄檀新增列入CITES公约附录II,微凹黄檀和伯利兹黄檀被提升到附录II。
据了解,3月,第16届CITES公约缔约国大会在泰国曼谷召开。会议确定的最新CITES管制物种附录共列入248种木材树种。CITES公约包含三个不同管理级别的附录。列入附录I的物种禁止贸易;列入附录II的物种须有进出口许可证或再出口证明书,方可进行贸易;列入附录III的物种须有缔约成员国出具的进出口许可证和原产地证明,才可进行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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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盛顿公约(CITES)的精神在于管制而非完全禁止野生物的国际贸易,其用物种分级与许可证的方式,以达成野生物市场的永续利用性。该公约管制国际贸易的物种,可归类成三项附录,附录一的物种为若再进行国际贸易会导致灭绝的动植物,明白规定禁止其国际性的交易;附录二的物种则为目前无灭绝危机,管制其国际贸易的物种,若仍面临贸易压力,族群量继续降低,则将其升级入附录一。附录三是各国视其国内需要,区域性管制国际贸易的物种。
因为该公约系于一九七三年六月廿一日在美国首府华盛顿所签署,所以俗称:华盛顿公约。一九七五年七月一日正式生效。至一九九五年二月底共计有一百二十八个缔约国。该公约的成立始于国际保育社会有鉴于野生动物国际贸易对部分野生动植物族群已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威胁,而为能永续使用此项资源,遂由世界最具规模与影响力的国际自然保育联盟(World Conservation Union, IUCN)领衔,在一九六三年公开呼吁各国政府正视此一问题,着手野生物国际贸易管制的工作。历经十年的光景,终于催生出该公约。
该公约的附录物种名录由缔约国大会投票决定,缔约国大会每二年至二年半召开一次。在大会中只有缔约国有权投票,一国一票。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某一物种野外族群濒临绝种,但并无任何贸易威胁时,该物种不会被接受列入附录物种。譬如中国的黑面琵鹭就无贸易的问题,纵然是族群濒临绝种也不会被考虑列入华约的附录。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将其管辖的物种分为三类,分别列入三个附录中,并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其中附录I包括所有受到和可能受到贸易影响而有灭绝危险的物种,附录II包括所有目前虽未濒临灭绝,但如对其贸易不严加管理,就可能变成有灭绝危险的物种,附录三包括成员国认为属其管辖范围内,应该进行管理以防止或限制开发利用,而需要其他成员国合作控制的物种。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于1980年12月25日加入了这个公约,并于1981年4月8日对我国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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