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七星关区工商局对王某销售不合格节能灯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4560元,没收违法所得400元。
七星关区工商局市东分局执法人员抽取王某销售的节能灯样品,送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院进行检验,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院于9月30日出具鉴定结论为:该批节能灯在额定电压和额定频率下工作时,“灯功率”、“初始光效”、“初始光通量” “色容差”等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要求,该局随即对王某涉嫌经营不合格节能灯的行为立案调查。执法人员经调查核实,今年3月10日,王某花3400元钱购进该批节能灯在店中进行销售,在接到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院的检验报告时,已将该批节能灯全部销售完,获销货款3800元,获利润400元。
王某经营上述不合格节能灯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七星关区工商局依据《产品质量法》规定,责令王某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00元,罚款456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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