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桂阳12月15日讯(通讯员 陈益清)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向桂阳县人民提起公诉,2013年12月13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对刘某作出一审有罪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刘某在任桂阳县城北村老荆山组组长期间,为增加本组收入,伙同会计刘某胜(已判刑)、出纳刘某标(已判刑)未经依法审批,从1998年到2007年期间,先后多次将本组背的岭、金坡岭、帽子岭的34.292亩集体土地倒卖给他人,用于建住房。老荆山组从中非法获利80余万元。由于本案中非法所得被告人未私分,且被告人系投案自首,检察官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理。
检察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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