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原副局长高玉春以牟利为目的,借用他人身份证并冒用一企业名义,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从中获利100余万元。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6日发布终审裁定书,认定高玉春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
锦州市中院认为,高玉春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因部分涉案款项已上缴等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为此,终审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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